一、迁入条件
199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住宅建筑面积55平方米以下的,购房者本人、配偶或随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迁入1人;55—70平方米,可迁入2人;70平方米以上可迁入3人。购买营业用商品房房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可迁入1人;每增加5万元增加1人,20万元以上3人。
二、办理程序
1、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2、派出所受理、审查、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签署意见;
3、公安局窗口受理、审核;
4、市公安局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
三、申报材料
1、书面迁入户口申请;
2、申请迁入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原籍户籍证明;
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迁入人与购房人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需结婚证及复印件;
5、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城区分局出具的加盖“蚌埠市房地产管理局购房入户专用章”的《房地产权证》,“私有产权档案一览表”或《房地产权证存根》等证明材料之一;购买营业用商品房需附购房发票复印件。
6、申请迁入人口在本市务工经商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需办《暂住证》。
7、非农业人口迁入需原籍乡镇(街道)出具的无职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