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守法养犬。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及本校养犬相关规定,不扰民、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卫生,自觉做到守法养犬。
二、校园内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系本校的教职员工;
(二)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养犬人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饲养的犬只必须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相关检验证明,并定期主动接受检疫。
三、校园内养犬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领养犬只的主人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校园养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宠物犬,禁止养大型、烈性犬。
(二)必须实行家庭圈养,禁止犬只放养。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当年有效的免疫证,并用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四)禁止在教学、办公、公寓、图书馆、食堂、运动场等区域遛犬。遛犬时,只能利用早晚时间(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且必须由主人牵领,做到犬不离人,以免发生伤人扰民事件。遛犬留下的粪便应及时清理干净,维护好校园环境卫生。
(五)加强宠物犬管理。养犬人须按规定及时携犬到凤阳县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后,到洪武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牌。日常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特别是夜晚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主人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
五、放养、无人牵领犬视为无主犬。保卫处负责依法捕杀未经免疫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
六、严防伤害他人。出现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承担全部费用和一切民事责任。同时要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七、对违反本规定或阻挠犬类管理工作的人员,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报所在单位(部门)予以纪律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