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养对象。培养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热爱“三农”,毕业后志愿投身于我省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截至招考当年 8 月 31 日,考生年龄应不超过 22 周岁;(2)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填报定向专业志愿。面向全省范围招生,成绩排名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就业所在县(市、区)、辖区市生源;(3)定向培养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
2.培养高校。2023年,我省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本科层次任务的高校:安徽农业大学、安徽科技学院;承担专科层次培养任务的高校: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3.招生录取。每年定向培养生人数纳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单列志愿、提前批次录取。培养对象须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定向培养本科、专科考生高考成绩须分别达到全省普通本科二批、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培养高校和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培养高校、县农业农村局、培养生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培养生个人档案),协议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培养高校对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培养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4.学历学位。定向培养的本科生和专科生经过相应的学制学习毕业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其中,专科生无学位。
5.就业办法。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每年暑期和最后一个学期,按照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规定,到定向就业县(市、区)乡镇承担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实习。定向培养生毕业后具体工作单位,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定向培养生需求和培养计划,组织定向培养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承担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5年。合同期内,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合同期满,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缓签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6.服务期限。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须按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规定,到指定的乡镇承担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7.财政保障。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定向培养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补助。一是对到32个脱贫县从事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执行《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16〕1770号)相关规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在限额内由省财政给予补偿。二是对到其他县(市、区)从事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服务期满5年(含5年),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8.支持发展。定向培养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更高层次的全日制学历,继续脱产学习。鼓励符合条件的,攻读与本人业务工作相关的非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
9.政策咨询:安徽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咨询电话:0551-63415769、63495596(接受咨询时间:2023年7月30日前,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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