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四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一等奖学金,同时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一等奖学金,同时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一次以上(含一次);二年级学生上学年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原则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获得各类奖励较多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突出者优先。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标准和名额等额评审,按比例分配到各教学院(部)。
三、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教学院(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
2、各教学院(部)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教学院(部)分管领导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教学院(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各教学院(部)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教学院(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闭】